虚假诉讼罪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讨会
发布人:彭倩  发布时间:2019-11-12   浏览次数:397

(通讯员张澍摄影李耀宇10月29日上午8点,2019级博士生于文澴楼236教室举办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之科学求实研讨会,此次研讨会围绕“虚假诉讼罪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学习”,得到了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副院长童德华教授的精心指导,研讨会邀请了留学生及访问学者参加。

本次研讨会采取主题汇报评议和疑难问题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参会博士生在前期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对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犯罪形态和罪数理论和实务问题展开研究与讨论

博士生袁子轩做了题为《虚假诉讼罪的立法比较研究》的报告。他指出各国法律对虚假诉讼的立法模式各有不同,这值得我们对该制度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他详尽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虚假诉讼定罪的诸多不同并分析了原因,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对虚假诉讼的立法具有制度上的创新。

博士生李耀宇对袁子轩同学的汇报进行了评议。他指出虚假诉讼是刑民衔接的罪名,民事立法经验发达国家的法律对我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文章改进之处在于,可以对虚假诉讼加以明确的定义,从而理清讨论前提。

博士生杨博做了题为《虚假诉讼罪认定问题之初探——保护法益为视角》的报告。他认为虚假诉讼和法益保护息息相关,我们应该结合虚假诉讼的法益对此问题加以研究。首先,他对诈骗说、单独成罪说等观点进行了梳理,指出虚假诉讼罪的客体有复杂客体和单独客体的争论。提出从法益保护的机能出发的,把两者都作为客体是可行的。他还对虚假诉讼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进行了讨论,指出对于非物质性利益也可以纳入本罪的保护范畴。同时,应该联系其他部门法进行交叉研究。

博士生史文平对杨博的汇报进行了评议。他认为本文在虚假诉讼罪保护客体上赞同张明楷老师的复杂客体说,但是文章在论述中存在前后矛盾之处。他还建议文章可以单刀直入从法益问题展开探讨。

博士生张澍做了题为《论虚假诉讼罪的限制》的报告,他主张应该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出发,对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加以限制。具体的限制方法应该从刑法教义学展开,包括对构成要件的限制解释、增加非法定目的等等。

博士生谷曼曼认为,本文的选题有一定的创新,论证逻辑清晰。同时,本文也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部分论证不够合理,文章在一些问题的论述上存在前后矛盾之处。

博士生黎欢欢做了题为《实行行为视角下虚假诉讼罪的再考察》的报告。她主张立足于实行行为来重构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罪作为民刑交叉规制下的问题,其核心在诉不在讼,诉的表现为行使诉权的行为,可与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相衔接。由此展开对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既遂标准的再考察。从而实现从社会危害的结果本为到实行行为本位的转变。

博士生叶镝对黎欢欢的汇报进行了评议,他首先指出本文风格鲜明,论证从宏观到微观,值得我们学习。同时他也指出了本文在法益保护的选择关系论证上存在一些矛盾,最后,他对本文所提出的理论重构的方案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博士生翟艺丹做了题为《论“套路贷”归入虚假诉讼罪之可能》的报告,她认为应该对虚假诉讼罪本身进行细化,将其从法益层面进行解构;其次将“套路贷”行为进行类型化。力求在两者之间找到连接点,证实将“套路贷”类型化后的行为存在虚假诉讼罪的可能性。

博士生尉立坤对翟艺丹的汇报进行了评议,他指出本文严格依照三段论的方法,论证思路非常清晰。同时他也提出了本文在论证上的一些质疑,指出文章可以对套路贷部分的资料加以充实。

访问学者柳洁师姐对大家的汇报进行了点评。她指出大家在论文规范性上还有所欠缺;论文观点较为新颖,但是论据还不够扎实;从研究方法上,这次研讨会比上次有了很大的进步,大家运用了案例研究、数据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

在接下来的讨论环节中,同学们围绕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构成要件结果和目的构造等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大家在立足自身理论、尊重对方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交流。

在点评环节,童德华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童老师从学校近日举办的政法大学王人博教授讲座讲起,鼓励大家开阔学科视野。学术论文的写作也是“讲故事”,要学会使用他人能够接受的办法说服别人,使自己的学术观点让别人接受。这使得在场同学深受启发。

在本次学习教育研讨同学们积极踊跃发言,表达了自己对新时代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战略的完全赞同与坚决拥护,表示一定要投身科研、求真求实,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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