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管理,保证实习的安全与质量,特制订如下补充规定:
1、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参加实习,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实习的学生,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实习,延期实习的学生必须自行安排时间并联系实习单位实习,实习时间不得少于40天;
2、毕业实习采取集中与分散结合的方式。分散实习由学生自己负责联系在公、检、法机关实习,实习时间不得少于40天,毕业实习鉴定表必须由实习单位政治部签署意见并盖章才能生效。此外,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在实习完毕后提交每天的实习工作日志。集中实习在实习基地进行。
3、实习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作息制度、保密制度、安全制度、生活纪律等各项制度。
4、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带队老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汇报。
5、实习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纪律与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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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八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