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中国法学会决定
启动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选工作。通过这次评选,总结我国近年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促进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及相关交叉学科等方面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脱颖而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成果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对推动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作用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2.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
二、评选机构
1.初评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由其承担对研究成果的初评推荐工作。
2.评选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领导、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和中国
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代表及有关单位的学者专家组成,负责评选工作。
3.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
实施。
三、评选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
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作为推荐单位组织初评,评选出1—3部(篇)研究成果,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办公室推荐。初评要通过公开的方式,将评选的有关事项包括参评条件和评选程序告知本会会员、理事及有关人员,以增大透明度。
参评的研究成果由个人申报,并须经所在单位或该成果出版者推
荐至所在省(区、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参加初评。上述初评推荐单位应根据《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成立初评委员会,开展评选工作。初评情况(包括申报情况明细、评选委员会组成、评选规则等)和评选结果,报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
2.评选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正式进入第三届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终评的研究成果。
3.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对初评推荐的研究
成果进行终评。终评结果由评选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在30日内,听取意见。如遇异议,由评选办公室负责核实。必要时,由评选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
4.评选结果确定后,报中国法学会审批,由中国法学会颁发第三
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荣誉证书,予以奖励。
四、申报注意事项
1.专著,仅指独著或合著,不包括编、主编和编著等出版形式的
成果,法学教材、法律工具书、翻译作品不得申报。
2.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
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3.丛书不宜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
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
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作为论文类申报。
5.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
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应作为系列论文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6.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须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报,否则不
予受理。
7.同一申报者只能向一个初评单位申报1部(篇)法学成果。
8.凡已经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人
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的,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及装订方式
1.申报材料包括:《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及其电
子版文档,申报成果及其他附属材料;研究成果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报材料的装订方式
(1)《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九份(至少两份
原件),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2)专著类申报成果报送一式九份(至少两份原件),须在封面
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标明申报单位、申报人和所申报的学科。
论文类成果一式九份(至少一份原件),包含刊物封面、目录和版权页,分别附在《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统一装订。
(3)申报成果的各种证明材料或附属材料一式九份,统一装订在
《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专著类成果按照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论文类成果按《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成果、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
六、材料受理时间
2014年9月4日前。
附件1: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附件2: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